▲携带超额外币,通关时错误申报或没有申报,海关将全数没收。
这是十年前我试图修法的未竟之功,但十年来相关机关的公务员,观念还是没有改变,甚至想变本加厉,令人失望。
民国96年4月一位张姓国人,携带外币入境并依法申报,然出境时因不知海关申报作业修改,误以只须于入境时申报一次即可,携带同一笔外币出境即未再申报,结果就被没收全数相当于新台币1千多万的日币。在接触案例后,研究管理外汇条例相关规定,发现这个行政处分天条「管理外汇条例第24条」,具有三项严重的瑕疵。
第一、选择性处罚:携带超额外币、人民币出入国境依规定应向海关申报,虽已行之多年。但每年仍发生多起旅客因不谙法令,忽略申报或未诚实申报造成巨额损失。反之,若携带超额新台币入出境,则是退运,没有任何罚则也不没入,两相比较显然有失公允。
第二、没有补救措施:旅客不论原因,只要通关时错误申报或没有申报,一过海关,全数没收,完全不需法院判决就失去全部财产,也没有任何救济程序(例如,再申报或罚款)。
第三、违反比例原则:通样在外汇管理条例中,银行违反行政院发布关闭外汇市场的紧急命令时,最高也只罚新台币3百万元罚鍰,但这种超额没入却无金额上限,最高的纪录曾被没入新台币1,480万元。
十年前就提案修改管理外汇条例第24条,将旅客携带外币未申报或申报不实,改为罚鍰以50万为限。无奈,行政机关只想便宜行事,不接受修法,反正没收的不会是他自己的财产。
最近,法务部为符合国际防制洗钱规范,全文修正洗钱防制法,配合这次的修正草案,也将入出境时携带超额新台币也纳入没入规范。而现行洗钱防制法第10条第三项「外币未依第一项之规定申报者,所携带之外币,没入之;外币申报不实者,其超过申报部分之外币没入之」,其实就是抄自恶法「管理外汇条例第24条」。
▲老板带900万日币当员工年终奖金回台,超额被海关扣押。
目前民众携带外币或现金出入境,共有三个相关法律规范,一是管理外汇条例、二是洗钱防制法的「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之人员出入国境携带外币现钞或有价证券申报及通报办法」,三是关税法授权的「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有「三规竞合」的现象,但却都以「没入」作为处罚的唯一手段。
日前在洗钱防制法逐条审查时,质询法务部次长,请教他过去三年海关没入金额有新台币约7.6亿元,件数有138件,法务部有无进行洗钱的犯罪调查?起诉几件?不起诉几件?法务部次长完全无法回答。显见,法务部只想便宜行事,透过行政处分,以没入的高额,作为洗钱防制的业绩,却完全不进行犯罪侦查。
我们以法理徵询了法务部、金管会、财政部,他们无力辩护,最后都推给中央银行,声称央行是外汇管理主管机关。果然中央银行是最顽固的大魔王,央行代表只表示「这样会影响汇率」、并说「紧急命令时对违法银行的三百万罚鍰,的确是不周延的法律」。
然而,三年区区7.6亿的新台币,和央行外汇存底4367亿美金相比,根本影响不到任何一点点汇率波动。央行官员只出一张嘴,反正是海关在执行没入作业,对于其他国家的外汇管理,以及旅客携带外汇入出境的管理规定,根本都不做功课。
以美国的相关规定,游客携带超过一万美元现金、旅行支票或者其它货币形式等,都须向海关申报,并对现金的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未申报或申报不实者,将全部被查扣。但是当事人可在30天内,检具理由申请发回,经调查若无洗钱犯罪,其罚款最高50万美元(通常罚款为查扣金额之十分之一)。若是涉及洗钱罪则面临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这样做法,检察官可能会很累,但才是防治洗钱的最佳手段。然而,官员只想没入了事,根本没有考量被没入旅客的权益,这可能是他们一辈子的身家财产。
在世界洗钱犯罪防治的潮流之下,对于民众出入国境携带外币、现金或是其他有价证券,应该有更完整的规范,若是能统一在一个法律规范下,才有依循基准。只是,四个主管机关法务部、金管会、中央银行、财政部在研拟方案时,首先,就是要拋弃「没入,我就没事」的官僚心态,13A的彭总裁,您听到这件「小事」了吗?